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英文译名是Jiangsu Society of Digital Economy,英文缩写是 JSD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范围内从事数字经济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 和组织数字经济学科技工作者,强化基础性研究,加强学科与产业的应用性协作,注重产业经济研究,围绕科技经济融合,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1栋3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开展数字经济学相关研究,跟踪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趋势; (二)学术交流:搭建数字经济学领域相关交流平台,促进产学研领域交流合作,共谋发展; (三)咨询服务:开展数字经济学相关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四)会议服务:开展会议服务、展示展览、信息交流考察互访等各类活动; (五)编撰内部刊物: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编纂数字经济学相关学术专著、专业文集、产业技术创新蓝皮书及科普读物;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大学及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在读学生。 2、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数字经济学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2)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数字经济学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3) 从事数字经济学相关领域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较高水平者。 (三)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1、开展数字经济学相关领域教学、研究工作的高校、 科研院所。 2、主营业务为数字经济学相关领域,并对该领域学术 发展及成果转化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头部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免费获得本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四)参与本会主办的各项学术会议、各类培训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单位会员可以获得承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五)获得本学会其他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提供技术评估、咨询、培训,协助反映有关诉求;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保护本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对本会不宜公开的科研成果与事项予以保密;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数字经济相关研究及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数字经济相关管理工作,在数字经济相关法规与技术教育推广等领域有一定成就,具有副处以上行政职务; (三)负责数字经济相关产品的研发,具有部门经理以上职级; (四)具有经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成就。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9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2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